【社会征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九江市东作门遗址保护展示及环境整治,浔阳区人民政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等法规政策,拟征收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区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现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详见附件),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
二、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组(办公地址:塔岭北路60号,联系人:汪涛,联系电话:13607926099)。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将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没有批准建设手续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拆未拆的旧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起草说明
2025年2月25日
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九江市东作门遗址保护展示及环境整治,浔阳区人民政府受九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决定拟征收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3.《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
4.《九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九府发〔2016〕27号)
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6〕77号)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范围:东至沪浔路,西至联勤保障部队庐山康复疗养中心九江医疗区营区东侧围墙,南至沪浔支路,北至联勤保障部队庐山康复疗养中心九江医疗区营区东北侧围墙;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收主体:浔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虹大道66号。
(二)征收部门: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虹大道66号。
(三)实施单位:浔阳区甘棠街道办事处,地址:塔岭北路60号;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地址:庐峰东路6号。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等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工作。
(六)委托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房屋拆除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拆除机构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四、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地点、期限
签约地点:浔阳区甘棠街道办事处(塔岭北路60号)。
签约期限: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对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二)对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实施单位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局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按评估价格补偿。
(二)住宅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
同类区位安置点:北司家园,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战备路综合安置小区;安置房为现房。
2.产权调换安置基本原则(被征收人可任选以下一种原则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房屋的差价。
(2)按照就近面积套户型的原则,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按区位比例等面积结算,超出的公摊面积按1800元/㎡价格购买。具体结算方式为:
①按照1︰1比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按1800元/㎡,超出10㎡以外部分:北司家园按5960元/㎡价格购买、花果园综合安置小区按5800元/㎡价格购买、战备路综合安置小区按5580元/㎡价格购买;超出的公摊面积按1800元/㎡购买。
②产权调换房屋不计成新差、楼层差,只计算结构差。房屋结构差价:土木—砖木190元/m2、砖木—砖混182元/m2、砖混--框架140元/m2补差。结构差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③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非住宅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浔阳区各安置小区,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为现房。
调换方式: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价值以正式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评估,并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价值的非住宅房屋的差价。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及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营业面积评估总价值的4%计算,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附属物补偿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执行(详见附表)。
(七)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管部门最后实际测量确权的结果为准。
(八)产权调换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合安置房的户型,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即以签订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号,按照选房顺序号在指定的房源内选房。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由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注销。
七、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领取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房屋搬迁期限为15天。
(二)搬迁费(搬家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算,不足600元/次·户的,补足至600元/次·户。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均给予两次搬迁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2.选择产权调换,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1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再发放1个月过渡费。
(四)非住宅房屋租金损失补偿
1.补助标准:营业店面35元/㎡·月,生产用房25元/㎡·月,仓库、办公用房15元/㎡·月。
2. 给予6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
3.对被征收人给予租金损失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凡能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每户6000元的搬迁进度奖。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九、补偿款支付方法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在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完毕后,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按照《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16〕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十一、住房保障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起60日内,由本人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流程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设施和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项目责任领导负责,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研究处理。
十五、本方案由浔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
2025年2月25日
附:
九江市房屋征收项目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表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 
 杂屋、简易屋及不足2.2米高度建筑物  | 
 M2  | 
 200  | |||
| 
 简易(木)棚  | 
 M2  | 
 50  | |||
| 
 猪 栏 厕 所  | 
 火 砖  | 
 M2  | 
 150  | ||
| 
 土 砖  | 
 M2  | 
 70  | |||
| 
 水泥晒场  | 
 M2  | 
 50  | |||
| 
 入户水泥小路  | 
 M2  | 
 150  | |||
| 
 院墙门斗 (按投影面积计算)  | 
 砖木  | 
 M2  | 
 120  | ||
| 
 砖混  | 
 M2  | 
 160  | |||
| 
 女儿墙  | 
 M  | 
 30  | |||
| 
 围 墙  | 
 火砖  | 
 已外粉围墙  | 
 M  | 
 130  | |
| 
 未粉眠砖墙  | 
 M  | 
 120  | |||
| 
 未粉斗砖墙  | 
 M  | 
 110  | |||
| 
 乱石(土砖)  | 
 M  | 
 80  | |||
| 
 粪 窑  | 
 机砖、石  | 
 M2  | 
 50  | ||
| 
 土  | 
 M2  | 
 20  | |||
| 
 粪 缸  | 
 个  | 
 30  | |||
| 
 牛 栏  | 
 个  | 
 1000  | |||
| 
 水 井  | 
 砖石砌(屯)、水塔  | 
 口  | 
 1200  | ||
| 
 土井、水箱  | 
 口  | 
 400  | |||
| 
 机井  | 
 口  | 
 2000  | |||
| 
 浆砌石方(挡土墙)  | 
 立方米  | 
 220  | |||
| 
 砖基础  | 
 立方米  | 
 260  | |||
| 
 基础梁  | 
 立方米  | 
 500  | |||
| 
 架空层  | 
 60㎝以下  | 
 M2  | 
 80  | ||
| 
 60㎝以上  | 
 M2  | 
 100  | |||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 
 大 灶  | 
 二口锅  | 
 个  | 
 500  | ||
| 
 小 灶  | 
 一口锅  | 
 个  | 
 300  | ||
| 
 沼气池  | 
 座  | 
 1000  | |||
| 
 室外水池  | 
 个  | 
 100  | |||
| 
 浆砌下水道管(沟)  | 
 M  | 
 30  | |||
| 
 金属大门  | 
 个  | 
 500  | |||
| 
 电 话  | 
 门  | 
 160  | |||
| 
 有线电视  | 
 户  | 
 120  | |||
| 
 空调拆装费  | 
 台  | 
 200  | |||
| 
 太阳能拆装费  | 
 套  | 
 300  | |||
| 
 庭 院 树 木  | 
 剑 麻  | 
 棵  | 
 1  | ||
| 
 冬 青  | 
 M2  | 
 5  | |||
| 
 树 苗  | 
 棵  | 
 1  | |||
| 
 大毛竹  | 
 棵  | 
 10  | |||
| 
 规格  | 
 大 直径25cm以上  | 
 中 直径10—25cm  | 
 小 直径10cm以下  | ||
| 
 樟树  | 
 300(元/棵)  | 
 200(元/棵)  | 
 60(元/棵)  | ||
| 
 杂树  | 
 50  | 
 30  | 
 10  | ||
| 
 果树  | 
 200  | 
 100  | 
 10  | ||
| 
 风景树  | 
 100  | 
 50  | 
 10  | ||
| 
 棕树  | 
 40  | 
 20  | 
 10  | ||
| 
 杉树  | 
 40  | 
 25  | 
 15  | ||
《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根据浔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需征收九江市东作门遗址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我局拟定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
二、补偿方案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补偿方案制定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
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征收范围、征收管理体制、签约地点和期限、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补偿方式和标准、搬迁和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标准、补偿款支付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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